民法对胎儿性别的认定主要涉及婚姻、继承等方面的问题。根据《民法总则》第10条规定,“男女平等,保障妇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在涉及到胎儿性别识别的问题上,应该遵循男女平等的原则。
首先,在婚姻方面,夫妻双方应该平等对待男女胎儿,不应该存在因婚姻目的而选择性别的情况。如果夫妻为生育孩子而需要识别胎儿性别,应该由医院按照医疗程序进行,而不是由个人或夫妻私自购买试纸进行识别。
其次,在继承方面,根据《继承法》第12条规定,“继承自然人的财产,男女平等”。因此,无论是男胎还是女胎,都应该有同样的继承权。同时,在继承上,未出生的胎儿被视为已出生的继承人。
总之,在认定胎儿性别问题上,应该遵循男女平等原则,保障胎儿的合法权益。在夫妻的生育计划和继承方面,都应该按照国家法律规定进行,不得违反法律规定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