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通过医学手段选择胎儿性别是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法》明确规定:“禁止使用胎儿性别鉴定技术进行性别选择,禁止采取卵子或精子性别选择技术。”寻找胎儿性别的目的是为了进行选性别生育,这种做法严重违反了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因此被明确禁止。
首先,这种行为会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如果允许家长通过手段选择胎儿性别,社会上就会出现男女比例失衡的现象,轻则导致一些男性单身,重则可能引发性别歧视、家庭暴力等各种社会问题。
其次,选择性别生育也会对性别平等和人类基本权利造成威胁。如果男女比例失衡,也就代表着女性的地位会降低,可能会导致家庭内的权力向男性倾斜。此外,所有的个体都应享有生存权利和人权,应当受到保障,因此,这种选择性别生育的行为也违反了人类基本权利。
再次,选择性别生育也会对社会经济造成伤害。家长为了“生男生女”而进行选择性别生育,可能会导致大量的人口流动和就业歧视。这些问题可能会导致农村地区和城市地区之间的人口失衡、教育机会和医疗机会的出现。
一些家长通过医学手段选择胎儿性别,可能希望通过这种方法实现自己的愿望,但这种做法会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因此,必须加强法律的执行和相关宣传,同时呼吁社会各方面重视这个问题,切实保护新生命的权利,并努力营造男女平等的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