胎儿性别鉴定是指在胎儿发育的过程中,通过特定的技术手段来确定胎儿的性别。在我国,由于社会、家庭、传统观念的原因,很多家庭对胎儿的性别有着较为强烈的偏好,因此胎儿性别鉴定逐渐成为了一种流行的服务。但是,胎儿性别鉴定也同时涉及到了很多法律、伦理及道德上的问题。接下来,将从法律角度出发,来分析一下胎儿性别鉴定的违法性质。
首先,胎儿性别鉴定违反了《计划生育法》中的规定。《计划生育法》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拘留……(二)未婚未育的未成年人,以及已婚未育青年男女不得进行人工流产、药物流产和其他方式的人工终止妊娠。”而胎儿性别鉴定直接涉及到胎儿的性别选择,其实际目的往往是为了实现不合法的节育、选男选女等生育偏好,这些行为均违反了《计划生育法》的规定。
其次,胎儿性别鉴定涉嫌侵犯了未来婴儿的人格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人格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包括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个人信息权等。自然人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未出生的胎儿未来也将具备人格权,因此对未来胎儿进行性别选择是一种侵犯人格权的行为。
总之,胎儿性别鉴定的违法性质是多方面的,违反了计划生育法规定,侵犯了未来婴儿的人格权。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加强法律意识,不随意进行胎儿性别鉴定,保障法律应有的权威和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