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天生就有一种主观意识和情感关系,尤其在涉及生命与生育问题的时候,我们的内心往往会受到极大的考验。这其中,畸形胎儿引发的争议一直都很大,各种争议纷至沓来。对于是否应该要畸形胎儿,人们的态度很不一样,下面就从“医学、伦理、政策”三个层面分别展开阐述。
首先,在医学上,对于畸形胎儿,医学上是有可能对其进行修复的,将其变为健康的胎儿,但这涉及到医学上的一些基础和高级技术,需要做多次手术,费用昂贵,且并不是所有的畸形都能做到修复,这远非一般家庭能够承受得起的。可是,有的畸形胎儿所患病症太过严重,即便是采用最高级的医学技术,也无法解决,这时就会有身体上的麻烦和精神负担。这个时候,产妇和家属就需要做出决定,是选择保留或者终止妊娠。如果选择保留,可能会导致极大的困难和生活上的问题,如果选择终止妊娠,也许是对畸形胎儿采取最“无情”的手段。
其次,在伦理上,应该从“残疾人权益”的角度考虑。先是,人人平等,畸形胎儿也应该有生命的权利。畸形胎儿也好似普通胎儿一样,都是人类群体中的一员。如果一旦放弃了畸形婴儿的存在,那么人类权利的公正性就成了空话;而且,对于患有先天发育异常的胎儿而言,由于他们对疾病的不理解,他们只能将这种情感作为一种巨大的打击来承受,甚至个人心理承受能力不好的话,可能发育异常的胎儿会因“内心缺失”而觉得不平等、愤怒和沮丧,而这无疑会对其将来的生活带来困扰。其次,不能因为纯粹的利益计算而放弃畸形胎儿的生命权。我们不能将人的尊严和价值看作是利益的被动品,利益的优先级必须被置于道德、价值的高度之下,不能因为利益的碾压而越过伦理的界限。
最后,在政策上,社会应该对畸形胎儿提供一定的公共保障。对于患有先天发育异常的婴儿而言,其长期的医疗、教育、生活等问题都需要社会关注,不能让他们变成生活边缘的群体,在现代社会中应该加强对这些婴儿的扶持,其生活质量和幸福指数应该与其他人一样,得到广泛认可和支持。
综上所述,虽然畸形胎儿带给人们洋溢着各种不同的情感和价值观点,但客观来讲,无论是从医学、伦理、政策等所谓的角度来看,都应该给予畸形胎儿以更多的尊重与关注,不能因为主观上的一些不成熟想法对其采取暴力的手段,而是应该给以同等的崇敬,让他们在享受生命权、维护人权等方面得到同等的权利保障和社会应有的扶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