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胎儿性别违反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法》。该法规定:禁止进行性别选择性别引产、性别筛选、婚前性别鉴定等违反计划生育法和道德伦理的行为。胎儿性别鉴定的核心目的就是为了进行性别选择,旨在最终生育男孩或女孩,因此违反了计划生育法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法》的原始版本规定了“一对夫妇应当生育一个孩子”,随后进行了复查和修订,修改为“一对夫妇应当生育1-2个孩子”,并同时配合制定了相关的具体法规政策,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乡村医生执业管理办法》等,强调了计划生育的实施方式和具体的落实措施。
胎儿性别鉴定对计划生育政策的破坏性不可低估。性别比例失衡的问题严重影响了社会和谐稳定,也给未来的社会发展带来了不安定因素。因此,对于违法的胎儿性别鉴定行为,应当坚决打击。
总之,鉴定胎儿性别一般情况下是不合法的。由于人口性别比例失衡等问题的严重性,执法机关应该严厉打击这种行为,并持续采取措施加强对计划生育法的相关宣传教育,增强公众对计划生育法的认识和了解。只有如此,我们才能保障健康人口的持续发展,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