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胎儿鉴定畸形主要是为了保护胎儿的生命权和尊严,避免胎儿歧视,同时避免胎儿选择性堕胎的问题。下面我们来具体探讨一下:
第一,保护胎儿的生命权和尊严。胎儿作为一个正在生长的生命体,也拥有生命权和尊严,不能被视为一种商品或资产。胎儿鉴定畸形可能会导致胎儿受到不公平的对待,比如父母对胎儿的态度会因为畸形结果的不同而发生改变,进而影响胎儿的生命和成长。如果允许胎儿鉴定畸形,就可能会促使父母或社会产生一种“有缺陷”的人并不值得生存的错误思想,从而导致拒绝接受胎儿的存在,这是对胎儿尊严和生命权的侵犯。
第二,避免胎儿歧视。允许胎儿鉴定畸形可能在某种程度上导致对具有畸形的胎儿进行歧视。这种歧视表现在家庭和社会层面,父母可能会将胎儿畸形视为负担和麻烦,并产生不公正的对待,影响胎儿的情感和心理健康;社会可能会针对胎儿畸形进行不必要的歧视,不承认其存在和价值,从而出现社会不公和人权问题。这是不符合人道和正义的。
第三,避免胎儿选择性堕胎。如果允许胎儿鉴定畸形,也就意味着允许胎儿选择性堕胎,这会导致胎儿生存权的损害。对于具有畸形的胎儿,父母可能会选择堕胎,然而,胎儿的生存并不仅仅是为了康复和治疗畸形,胎儿还是一个具有完整生命权和尊严的人类,应该受到基本人权和道德规范的保护。
总的来说,禁止胎儿鉴定畸形是为了保护胎儿的尊严和生命权,避免歧视和选择性堕胎问题。我们应该尊重胎儿的生命和权利,给予其应有的保护和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