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胎儿鉴别畸形是基于伦理、法律、社会等多种因素考虑的结果。
首先,从伦理角度出发,胎儿是一个未成年的生命,其本身具有尊严和价值。胎儿鉴别畸形的过程本质上是对胎儿生命的评价和选择,可能会引起人们对胎儿价值的贬低,甚至消极地对待生命。这与人类普遍的道德观念和道德准则相悖,因此应该予以禁止。
其次,从法律角度出发,胎儿在法律意义上并不是完全独立的个体,而是母亲身体的一部分。因此,在胎儿鉴别畸形的过程中,容易产生担心周围人的指责和社会影响的因素,从而影响母亲的自主选择权和权益。此外,在某些情况下,胎儿鉴别畸形也容易引发家庭纠纷和法律纠纷,给家庭带来不必要的痛苦和困扰。
最后,从社会角度出发,禁止胎儿鉴别畸形可以避免引起种族歧视和杀婴风险等社会问题。如果通过胎儿鉴别畸形去“筛选”孕育下一代的一些先天缺陷,这可能会导致人们在选择生育群体方面出现一些不理性的偏见,产生种族歧视的风险。另外,这也会给某些家庭带来非常大的压力,因为如果鉴别出孩子有缺陷,可能会被迫被家庭抛弃,甚至面临杀婴的危险。
因此,禁止胎儿鉴别畸形是符合伦理、法律和社会生活的要求的,不仅有助于维护胎儿的尊严和生命权益,也可以避免引发各种不必要的社会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