胎儿测性别是通过B超等医学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它最初是为了诊断出某些妇科疾病,如胎盘早剥等,但随着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将其用于筛选胎儿性别,以便选择出自己所期望的孩子。
然而,胎儿测性别并不仅仅是一种科学技术,它涉及到伦理、道德等诸多方面的问题。首先,胎儿测性别作为选择性别的工具,容易导致社会上出现女婴缺失的现象,加剧男女不平等的现实。其次,这种做法显然对胎儿本身的人权进行了侵犯,毕竟胎儿无法表达自己的意愿,被迫接受父母的选择,甚至面对性别偏好而被堕胎。第三,胎儿测性别容易滋生商业化、虚假宣传等行为,导致医疗资源被浪费,无助于推动医疗技术和医学伦理的进步。
考虑到这些问题,我国已明确规定胎儿测性别行为是违法的。在《计划生育法》中,明确规定:禁止利用技术手段实施性别鉴定,禁止告知胎儿性别;在《医疗条例》中,也对作为胎儿性别鉴定手段的B超等医疗设备使用作了明确规定。当然,在特定情况下,如遗传疾病等临床需要,医疗机构可以对胎儿进行相关检测,但性别信息需保密,并在法律的允许范围内进行。
因此,可以断言,胎儿测性别确实是违法的。既然是违法,我们必须认识到其中的问题和危害,提高法律意识和伦理道德观念,积极维护女性权益和人权,推进科技进步和社会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