胎儿因缺氧死腹中算杀,并且是一种严重的人权侵犯行为。
胎儿在母体内是有自身权利的,包括生存权、健康权、发展权等。当产妇怀孕时,她已经在法律上和伦理上承担了一个责任,即要保护并维护胎儿的权利和安全。如果产妇没有尽力保护胎儿的权利,导致胎儿在母体内死亡,这种情况可以被视为一种人权侵犯。
胎儿因缺氧死腹中的情况,通常是由于产妇在妊娠期间未能提供足够的氧气和营养物质给胎儿,导致胎儿发生胎盘功能不全、胎儿宫内窘迫等情况。如果产妇在怀孕期间注意到这些问题并采取了适当的措施,如调整饮食、增加锻炼、行使产前检查等等,那么这种不幸的事件就可以避免。因此,如果产妇没有采取适当的措施或不知道如何遵从医疗或治疗方案,导致胎儿因缺氧而死亡,这种情况可以被视为一种过失,因为她没有完成自己在怀孕期为胎儿提供足够营养和氧气的职责。
此外,在一些情况下,胎儿因缺氧死腹中也可能是因为医疗上的失误。例如,医生没有及时诊断和治疗产妇的疾病、误用药物等等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医生应该对胎儿的死亡负责,因为他们没有尽到他们的职责和监督胎儿的健康和安全。
总之,胎儿因缺氧死腹中是一种人权侵犯行为,产妇和医生都应该承担他们的责任,确保在怀孕期间为胎儿提供足够的营养、氧气和安全。如果发生这种情况,既要调查原因,又要确保人权得到保障和法律责任得到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