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用B超做胎儿性别鉴定属于非法行为,违反了《计划生育条例》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首先,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选择性别胎儿的检查、诊断或手术行为,禁止实施。”也就是说,在我国,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通过选择性别胎儿的检查、诊断或手术进行胎儿性别的鉴定。
其次,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禁止有下列行为:(一)为保障每个人的生存权、发展权,禁止将胎儿的性别作为计划生育的依据。”
这就意味着,在我国,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将胎儿性别作为计划生育的依据,也就不能通过非法手段来确定胎儿的性别,以此来进行计划生育。
由此可见,不用B超做胎儿性别鉴定是违反了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律,也给社会带来了不良影响。因此,我们应该遵守法律规定,远离非法行为,秉持诚信、公正的态度来面对胎儿性别鉴定这一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