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香港的《人工受孕及人工流产条例》,医生在进行B超检查时不能主动透露胎儿性别给孕妇或其家属,除非有特定情况需要得到妇女在医生面前以书面形式另行明示同意的情况。
这个规定是出于避免性别歧视和跟进人口政策的需要,帮助保护女性和胎儿的权益。香港妇女平等委员会(EOC)表示,胎儿性别的披露会导致堕胎率增加和家庭暴力等问题。
虽然香港医生不主动透露胎儿性别,但是在一些非法诊所和地下医院,仍然存在私人医生违反道德和法律规定,通过非法途径泄露胎儿性别,令一些家庭因而选择堕胎或引产。
因此,作为公民,我们需要保护妇女和胎儿的权益,尊重法律和道德,避免性别歧视和人口政策的错误导向。若有特殊情况需要得知胎儿性别,应尊重法律规定,按照程序申请获得医生书面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