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问题涉及到了伦理和法律两方面。从伦理角度来看,因为畸形的胎儿并没有选择他们的存在,他们并没有做出过拒绝生命的决定,所以我们应该尊重他们的存在并提供必要的护理和治疗,同时也需要考虑他们的痛苦和福祉。从这个角度来说,畸形的胎儿有出生权。
然而从法律角度来看,这个问题更加复杂。在许多国家,包括中国,胎儿并没有法律上的人格,也就是说他们没有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在这种情况下,因为畸形的胎儿没有法律上的人格,所以也就没有出生权。尽管如此,我们仍然需要考虑他们的权益和福祉,同时也需要考虑他们的家庭和社会的关切。
在实践中,当出现了畸形的胎儿,医生们通常会与家人商讨,考虑提供治疗或选择堕胎。在某些情况下,家庭决定将胎儿保留并提供最好的治疗,希望能让他们有机会存活。在其他情况下,家庭可能认为选择堕胎是最好的选择,而医生则需要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畸形的胎儿虽然没有法律上的出生权,但他们仍然是有存在的价值和尊严,应该受到适当的尊重和保护。我们需要保护胎儿和他们的家庭,同时也需要考虑社会的道德和伦理观念,为畸形的胎儿提供最好的护理和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