胎儿性别鉴别是指利用医学技术和诊断手段,通过检查和分析胎儿的遗传材料及发育情况,确定胎儿的性别。如果将胎儿性别鉴别用于逐性别选择,就涉及到涉及胎儿性别鉴别违法问题。
在我国,胎儿性别鉴别违法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胎儿性别鉴别违反了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计划生育法》明确规定,夫妻双方有一名子女的,应当实行节育。在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前提下,对胎儿的性别进行选择和筛选,并非计划生育政策所允许的,因此做胎儿性别鉴别属于违法行为。
其次,胎儿性别鉴别违背了社会伦理和人类道德的基本原则。胎儿性别鉴别有可能凭借一定的医学技术,从而进行选择性堕胎,这不仅是生命权的侵犯,也是对胎儿自由选择权的限制。
同时,胎儿性别鉴别带来的负面影响也不容忽视。通过胎儿性别鉴别,逐渐地出现出生比例男女比例失衡,男女比例失衡进一步扩大,导致社会问题与现象。
因此,尽管胎儿性别鉴别技术的发展为胎儿遗传病和分子诊断等方面提供了便利,但在实际运用过程中,需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社会伦理和人类道德标准进行调控。人类社会应该以伦理为核心,通过多种手段尽力防止胎儿性别鉴别进一步发展,以保证社会的公平和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