胎儿畸形是指胎儿在母体发育过程中所出现的形态和功能上的异常,具有遗传和环境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在我国,民法对胎儿畸形的认定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是胎儿畸形与医疗事故的关系认定,二是胎儿畸形与婚姻无效的关系认定。
对于医疗事故中的胎儿畸形,认定的范围主要包括两点:一是胎儿是否存在畸形,二是畸形程度的严重程度。这一认定主要依据医学专业知识和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结合事实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在实际认定中,胎儿畸形的范围主要包括严重体外畸形、严重器官畸形以及疾病遗传、遗传性疾病等方面。
对于婚姻无效中的胎儿畸形,认定的重心主要在于是否存在婚前已有的严重遗传病患者未予告知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胎儿畸形的范围主要涉及到与遗传病有关的畸形,如血友病、先天性心脏病、小头畸形等情况。此时,可以依据公证机构或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作为证据进行审理。
总之,对于胎儿畸形的认定需要基于医学专业知识和实证事实作为依据,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判断。针对医疗事故中的胎儿畸形和婚姻无效中的胎儿畸形,其认定的具体范围也存在差异,需要依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