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来说,从伦理和道德的角度来看,所有的胎儿都应该一视同仁地对待,但在现实生活中,有些畸形胎儿由于其畸形程度过高而无法正常生存,因此必须在医学和伦理学的指导下进行选择性遗弃。
在我国,胎儿遗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应当在胎儿出生前进行。诸如心脏缺陷、肝外病变、脑血管畸形等尚可进行手术或药物治疗的畸形胎儿,都是可以被救助的。然而,对于那些生命无法得到继续保障的畸形胎儿,为避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权益,选择性遗弃是一种合理途径。
畸形胎儿不能要的标准:
1、一些严重的先天性疾病,如无脑儿、无头儿等。它表现为胚胎发育不完整,身体缺失部分或全部,没有任何希望得到一种可以挽救其生命的治疗方法。
2、某些严重的遗传性疾病,如脆性X染色体遗传病、地中海贫血等。它患病率高,且没有与之对应的治疗方法。
3、反复流产病史的孕妇,胎儿有严重的染色体或基因突变,导致孕妇多次失去胎儿,或者孕妇的体质与胎儿的发育不协调等。
4、胎儿出现严重的多重畸形,导致胚胎内多个器官出现异常,通常情况下不会出现,这意味着他们无法像正常胎儿一样生长和发育。
有关遗弃畸形胎儿的问题,人们对于其道德和伦理性质有着不同的看法。尽管决策有些困难,但在适当的时候接受医学和伦理学的指导和辅导,将会更有助于做出正确和负责任的决定。同时,加强医学和伦理的建设,提高部分畸形婴儿处理的专业化水平,可以使其更为合理和公正地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