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掉畸形胎儿被称为“胎儿选择性死亡”,是指通过人工流产或引产等方式,中止已经受孕的母体内的畸形胎儿的生命。这种做法在我国的法律上属于非法的胎儿堕胎行为,被视为对孕妇和未出生婴儿的一种伤害和侵犯(除在一些特殊情况下考虑术后治疗无效、母婴生命安全无法保证等情况下)。
胎儿选择性死亡的背后,是人们对健康、完美家庭的追求和一些家庭背景引起的重重压力,导致他们不愿意承担抚养畸形儿的辛苦与责任。在这种逐利的心理指引下,一些家长愿意选择胎儿选择性死亡,以期生育下来的孩子能健康成长,家庭和幸福。但事实上,选择性死亡会带来深刻的创伤,对家庭、社会和人性都产生负面影响。除了违法,胎儿选择性死亡在公众心中也受到广泛的质疑和批评。
从伦理道德和法律层面上考虑,打掉畸形胎儿是不可取的。首先,这种行为违反了人性的尊严和人权。生命应该得到尊重和保护,无论其是否有缺陷。其次,孕育生命是一个自然过程,不能随意干预和破坏。再次,选择性死亡行为也与传统的多子女家庭观念相背离,可能引起家庭矛盾,导致家庭关系的破裂。
全面、平等、卫生的计划生育已经在我国提出,人们应该尊重自然的力量,负责任地生养子女,并给每个孩子平等的生命发展机会。父母应该坚信,任何的“天赋不等”,都不应该成为生命不存在或终止的理由。
最后,应该积极地推广和发展医学技术,提高生育孕育的单位自身素养和健康水平,以减少畸形现象的发生。此外,相关部门应该进一步加强立法、加强宣传,在利益分配、经济支持、社会保险等方面提供更多的支持和保障,为每一个孩子照顾到。让孩子成为社会和人性进步的最大贡献者。这是我们的前进方向,也是我们的期望和信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