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胎儿性别被官方视为敏感信息,因为过去存在过严重的男女比例失调问题,导致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因此,医院在为孕妇进行产前检查时,通常不会主动告知胎儿性别。
然而,根据《计划生育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在下列情形下,医院有义务告知胎儿性别:
1. 孕妇在怀孕20周以上需要进行异常胎儿筛查或产前诊断,包括无创性产前筛查、羊水穿刺、脐带穿刺等,而这些检查需要知道胎儿性别。
2. 孕妇有遗传病史或某些疾病需要进行遗传咨询和诊断,也需要知道胎儿性别以便进行相应的遗传病筛查和干预措施。
3. 孕妇因为具有特殊需求或者病情需要,在医生的根据专业判断和诊断下需要知道胎儿性别。
在以上情形下,医院必须经过严格的程序和记录,告知胎儿性别,并经过孕妇本人的口头确认和书面签字同意。同时,医院也要承担保密责任,严格保护孕妇和胎儿的个人信息不被泄露。
因此,如果孕妇需要知道胎儿性别,可以在上述情形下通过正规医院的产前检查获得。同时,孕妇也需要充分了解和尊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保持理性和健康的生育观念,避免因追求性别偏好而篡改胎儿性别、进行非法性别鉴定和堕胎等行为,从而保障自身和胎儿的身心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