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胎儿性别是一种违法的行为,但是目前我国对于鉴定胎儿性别的惩罚力度不够。由于一些不良的社会风气和婚育观念的影响,导致一些家庭过分看重子嗣,甚至打着选性别的幌子流产女婴,从而引发严重的性别比例失衡问题。因此,我认为对于鉴定胎儿性别应当入刑。
首先,鉴定胎儿性别严重违反了“计划生育”政策,破坏了国家的人口政策。为了维护人口平衡和稳定,国家设定了计划生育政策。而鉴定胎儿性别的行为,是为了逃避计划生育政策,让家庭拥有更多的男孩而采用的违法手段。这样的行为扰乱了国家的人口管理和调控,应当受到法律的惩罚和制裁。
其次,鉴定胎儿性别严重侵犯了妇女权益,产生了性别歧视。在当前社会,男性仍然占据着更多的资源和机会,而女性的权益受到了很大的限制和侵害。而鉴定胎儿性别的行为往往是以流产女婴的方式进行的,这就是一种明显的歧视。这不仅是对女性的身体和健康产生了威胁,同时也给女性带来了持久的心理创伤。
最后,鉴定胎儿性别导致了儿童性别比例失衡。当前我国的儿童性别比例失衡非常严重,很多地区的男女比例已经达到了不平衡的状态。这不仅会对社会发展带来很大的问题,还会造成家庭恩怨纠纷。因此,鉴定胎儿性别不仅是一种违法行为,而且对社会、对家庭、对个人都造成了很大的危害。
综上所述,鉴定胎儿性别应当入刑,以防止这种不法行为继续蔓延,保护人口平衡和稳定,维护妇女权益和预防性别歧视,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同时,需要强化社会教育,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和道德观念,切实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实现男女和谐共处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