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医学角度来说,孕期中胎儿的形态确实存在着一定的畸形风险,如唇裂、脊柱旁裂、先天性心脏病等。但要把胎儿这样的畸形称之为“可以抛弃”的理由实在有些站不住脚。
首先,即使孕期确实存在胎儿畸形,这也并不意味着孕产妇完全不能如常生育。医学技术不断进步,现在很多畸形的胎儿均能接受手术或治疗,并在出生后得到一定程度上的康复与治疗。所以,除非胎儿的畸形十分严重,需要面对的风险比康复机会大得多,否则孕产妇应当要注意到自己为胎儿的生存和康复承担的责任。
其次,即便胎儿在出生前被确诊为“畸形”,这也难以成为孕产妇放弃他一生的理由。从伦理角度来说,人命的价值应当是一致而不分的。也就是说,胎儿与已经出生的人一样,都应该被尊重、被试着进行医学治疗,而不应该被放任死亡。胎儿虽然还未出生,但他们也是具有独立自主的心灵和人格,应该充当自己未来的有机部分,而不是成为未经考虑的牺牲品。
最后,对于胎儿,他们在不同的时间点也需要不同的救治方式。根据现代医学实践和伦理学的标准,如果孕妇和胎儿均需要紧急手术,但是无疑颇让人痛苦。如果胎儿生命较短、分娩前已经没有透过各种手段来提高其存活率的可能,那么母亲及其家庭可以认为它们接收无伤大雅的处理方式。但是,这种判断需要严格的伦理标准,并且需要尊重孕妇及其宝宝的政策和法规。因此,不能轻易将胎儿的存在视为一件新的麻烦,并更应该为其生命的起源和未来负起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