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胎儿性别鉴定是被禁止的,因此乡镇卫生院是不能够提供胎儿性别鉴定服务的。早期胎儿性别鉴定技术为B超检查,这种技术对女性所带来的副作用较小,因此日益流行。但是,由于其带来了一些社会问题,例如性别歧视、人口失衡等,因此我国于2002年明令禁止胎儿性别鉴定,认为这是一种不道德行为,不仅违法,而且有悖伦理。
在现实生活中,一些不法机构为了牟取利益,仍然在大肆推销胎儿性别鉴定服务,甚至一些非正规机构也会打着胎儿性别鉴定的旗号进行非法操作。这些所谓的“鉴定”往往仅仅通过B超等方式查看胎儿的身形特征来判断性别,而这种方法在某些情况下,容易出现误差,从而对胎儿造成威胁。
作为公共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应该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承担起保障公民体检、预防与治疗疾病的职责。开展胎儿性别鉴定不仅缺乏监管,而且违反法律,有悖公共卫生的宗旨。因此,乡镇卫生院需遵守法律法规和伦理道德,严格禁止涉及胎儿性别鉴定的谈论和活动,妥善管控和遏制非法胎儿性别鉴定,保持公共卫生机构良好形象,为人民群众提供更优质、更安全、更可靠的医疗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