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弃畸形胎儿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而且在很多地方也已经被明文禁止。
首先,从道德角度看,一种行为的正确与否不应该只看结果,而应该考虑行为本身是否有道德可取性。否则,我们就会陷入一种“目的至上”的境地,为了达到某种目标,可以无视过程中的不道德行为。遗弃畸形胎儿显然是一种对生命尊严的侮辱和漠视,它否定了生命的价值,忽视了人类的社会责任,因此在道德上是不可接受的。
其次,从法律角度看,遗弃畸形胎儿已经被明文禁止。在我国《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禁止遗弃新生儿、弃婴、儿童。”在解释该规定时,最高法院明确指出:“新生儿、弃婴、儿童特指未成年人,在履行监护义务方面,家长有承担职责,应当积极履行监护职责,教育、照料未成年人,而禁止遗弃、弃养未成年人,遗弃或弃养成年人的行为不属于该规定的禁止范围。”因此,对于胎儿而言,它也是一种未成年人,它同样享有人权保护。根据现行法律,遗弃胎儿同样是违法行为。
最后,我们不仅应该在道德和法律上谴责遗弃畸形胎儿的行为,更重要的是,我们应该加强公众教育,增强人们的伦理道德意识,提高对生命的尊重和保护意识,才能让社会更加积极地关注可持续发展,促进人口增长与发展之间的平衡,为人类社会的共同繁荣和进步作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