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友好告诉胎儿性别的问题其实存在两个层面的讨论:一是在医学和伦理方面是否以及如何告知胎儿性别;另一个则是国家法律和政策对于胎儿性别的禁止性别鉴定的规定。
首先,从医学和伦理方面来看,告诉胎儿性别是否应该进行,存在一些争议。在许多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男孩仍被视为较优质的后代,因此人们会进行性别鉴定并根据胎儿性别选择是否继续怀孕。这种做法遭到了许多人的反对,因为这种选择将会让女性孕育的婴儿数量锐减,从而助长对女性的歧视和偏见。因此,有些人认为应该全面禁止胎儿性别鉴定。
另一方面,一些人支持告知胎儿性别,主要是出于医学和健康方面的考虑。胎儿性别可以告知医生的信息,以便进行特定性别相关疾病的筛查和防治。例如,女性在怀孕时可能需要更多的钙以支持胎儿骨骼的健康发育,因此在胎儿性别确定后可以制定出更科学合理的饮食计划和保健措施,使得胎儿更健康成长。
其次,从国家法律和政策的角度来看,目前我国法律和政策明确禁止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禁止医生和其他人“以任何形式告知胎儿性别”。这是为了防止性别选择性堕胎等问题,遏制“重男轻女”的不良风气,保护女性合法权益和公平性。因此,如果医生告知胎儿性别,就有违法的可能。
综上所述,对于中日友好是否告知胎儿性别,需要从医学和伦理、国家法律和政策两个角度进行考虑。需要严格遵守我国法律和政策的规定,保护女性合法权益和公平性,同时也需要考虑告知胎儿性别对于医学和健康的作用。因此,对于具体是否告知胎儿性别,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做出科学、合理的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