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胎儿性别鉴定入刑的时间可以追溯到2013年,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涉嫌非法终止妊娠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于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行为做出了界定,并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根据这份解释,胎儿性别鉴定过程中未经孕妇或夫妻双方同意或者医学必要性以外的情况下进行鉴定,属于非法终止妊娠的行为,最高可处5年有期徒刑。
此后,胎儿性别鉴定入刑的相关规定也被国家法律逐步完善和强化。比如,2014年的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条例》中,明确禁止以胎儿性别为由进行性别选择或性别歧视。2018年,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完善胎儿性别鉴定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加强了对胎儿性别鉴定的监管和管理。
这些法律规定的出台和实施,主要是为了防止性别歧视的发生。在中国,由于传统的男尊女卑思想的影响,男孩被视作家族延续的希望和养老的依靠,而女孩则被认为是负担和外借的财产。因此,有些人会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来决定是否要选择性别。
这种行为极易导致性别比例严重失衡,进而影响社会稳定和人口结构。在这个背景下,胎儿性别鉴定入刑是必要的,能够有效遏制不正当的胎儿性别选择行为,在全面推进双女孩教育、女权主义和妇女地位提升的今天,胎儿性别鉴定入刑越发显得至关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