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非医学目的的检查胎儿性别是违法的行为。《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采取强制措施和非法手段,进行胎儿性别鉴定、选择性别生育。同时,《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条也明确规定,医疗机构不得在非医学需要的情况下为孕妇进行胎儿性别鉴定。
非医学检查胎儿性别的行为,既破坏了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又侵犯了胎儿的权益。性别比例失衡已成为我国人口问题的突出矛盾之一,非法检查胎儿性别只会加剧这一问题。另一方面,胎儿的性别应该是自然而然产生的,不应该做出选择或干预。因此,非医学检查胎儿性别被界定为违法行为也是为了保护胎儿的权益和尊严。
从监管角度来说,我国政府已建立严格监管机制,对违法检查胎儿性别行为进行打击和处理。根据《计划生育法》规定,违反计划生育法规的单位和个人,须承担法律责任。同时,存在非法检查胎儿性别现象的医疗机构,也会被责令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
总之,非医学检查胎儿性别是一种违法行为,不能被容忍。从法律层面上,应加强监管,从源头上遏制这种行为的发生,同时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道德水平,呼吁人们珍惜生命,不进行胎儿性别选择和干预。